教育部體育署因應114年1月3日增訂公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之3,明定以非法之方法妨害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之刑責,及意圖營利、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或加重結果犯之加重處罰規定,考量運動彩券亦屬運動產業之一環,為使罰則之構成要件及刑度一致,教育部體育署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修正草案,並經行政院114年3月6日3942次院會審議通過。
本條例第21條及第21條之1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增列以利誘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之刑罰。
二、刪除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者、發行機構及其員工等人員,未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等處以罰鍰之規定,回歸依刑事訴訟法及刑法相關規定辦理。
體育署表示,本次修法可維護運動彩券交易之公信力,有效遏止人為因素介入彩券發行,提升運動彩券投注標的賽事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