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114年報廢財物變賣標售案事項。
公告事項:
一、法令依據:國有公用財物管理手冊第66條第1項第1款及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第3、4條規定辦理。
二、標售標的物及數量:詳本處114年報廢財物變賣清冊及照片。
三、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標售底價新臺幣5萬5,000元整;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整。
四、開標日期及地點:114年5月2日上午11時整假本處會議室。(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1個工作天同一時間地點開標。)
五、投標及開標方式:
(一) 投標方式:本案採郵遞、專人送達投標方式。郵遞地點本處(地址:112092臺北市北投區竹子湖路1之20號)或專人送達本處總收文。
(二) 截止投標時間:114年5月2日上午10時整止。
(三) 開標日期與地點:114年5月2日上午11時整假本處會議室。
(四) 決標原則: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之最高標價者為得標人,次高標價者為次得標人。最高標價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應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高標價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
六、價款繳納期限及繳付方法:得標人應於執行機關通知期限內一次繳清全部價款。
七、點交期間及方式: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執行機關應於3日內辦理交付。
八、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之時間地點:
(一) 領取文件截止時間: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時間止。
(二) 參加資格:法人或自然人(須年滿20歲之國民,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法人需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揭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自然人請檢附身分證影本。
(三) 領取文件方式:至本處網站公告自行下載。
九、 其他應註明之事項:
(一) 本處不負報廢標的物之民法上堪用保固及瑕疵擔保責任,實際物品依交貨時現況為準。
(二) 本批標售報廢標的物,可於114年4月29日下午2-5時及114年4月30日上午9-11時在本處人員陪同下查看標的物現況(請務必事先聯繫約定查看時間)。
(三) 得標人拆卸或搬運標的物時,應依照相關法令事先作好防範措施,如有公(工)安意外發生時,由得標人自行負責相關法律責任,本處或第三人並得以請求損害賠償。
(四) 報廢標的物經售出,日後若有影響其環保、公害或觸犯現行法律等情事發生,概由得標人負相關法律責任,與本處無關。
(五) 凡參加廠商一律視為完全明瞭且同意投標相關文件所載事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