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定於114年8月23日(星期六)舉行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基隆市政府提醒您,勞動部前已指定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放假日,具投票權且當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
基隆市政府表示,投票日當日若為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者,因勞工本得於當日行使投票權,故不另行給假。所稱放假「一日」,係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僅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另雇主如有工作需求,欲於投票日安排具投票權勞工出勤者,須在不妨礙其行使投票權的情況下,徵得勞工同意,並應加給出勤時段工資,計算方式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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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為勞工原工作日者: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工資。舉例而言:勞雇雙方原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若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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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為勞工原休息日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視實際工作時數加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