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立法新增國定假日,增訂小年夜(農曆除夕前一日)、勞動節(5月1日)、教師節(9月28日)、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10月25日)及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共計5個放假日。嘉義縣政府提醒,若需要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均應加倍給薪或勞資協商擇日補假,違反規定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暨青年發展處說明,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當國定假日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時,應協商約定於其他工作日補假。
舉例來說,新增的教師節9月28日適逢週日,若約定9月29日週一補假,則9月29日即為國定假日。
雇主應依法在國定假日給假並給薪,若徵得勞工同意在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工在休假日出勤後,也可以自願換補休,唯獨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能申請「補休」而不加發工資。勞雇之任一方如欲調移該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應透過協商取得雙方共識後再實施。
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型態不一,但皆適用上述休假規定,例如行憲紀念日為12月25日星期四,原約定每週四出勤的工作者,在12月25日當日可休假,雇主應照給工資。若勞工同意在12月25日出勤,要另加給一日工資。
非約定每週四出勤的工作者,12月25日當天無出勤義務,不需給假或給薪,但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並出勤,應按平日工資加倍給付工資。
勞青處長陳奕翰呼籲,建議雇主因應國定假日提早排班,如經勞工同意調移放假,應與勞工明確約定日期,勞雇雙方若有法令疑慮,皆可直接洽詢05-3620123轉8018、8023嘉義縣政府勞青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