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內「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應配合設置防空避難「標示牌」,防空警報發放後,所有「行人」、「車輛」均須接受「警察」及「協勤民力」指揮,實施「車停,人就近疏散」,實際進入防空疏散避難設施,若縣民周遭無適合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則可利用地形地物、涵洞、地下道或橋墩下方,具掩蔽功能之地點進行就地避難。
演習期間,團體或民眾若未依民防法第21條、防空演習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配合「防空疏散避難設施開放民眾進入」及「車停,人就近疏散」等管制及演練,先以勸導方式,勸導後仍未配合者,將依民防法第25條裁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本縣已於「彰化縣警察局資訊網」建置「防空避難專區」,提供縣民查詢縣內「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及「全民國防手冊」,請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