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液化石油氣危險物品場所管理,「消防法」部分條文業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其中第15條之2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設置安全技術人員,執行用戶供氣安全檢測,並備置相關資料定期向營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且安全技術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訓練合格,並定期接受複訓。
消防法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零售業者應置安全技術人員,執行供氣檢查及備齊相關資料,定期向營業所在地消防機關申報,違反規定處2萬至10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消防法第15條之2第3項規定,安全技術人員任職期間應定期接受複訓,違反規定處3千至1萬5千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