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查獲時間:112年11月01日(執行遣返)、7月3日(查獲)
三、查獲地點:馬來西亞吉打洲
四、查獲嫌犯:遣返詐騙集團共計10人,其中有4名外逃通緝犯:毒品通緝犯林○○、詐欺通緝犯趙○○、肇事逃逸通緝犯陳○○及詐欺通緝陳○○。
五、查獲贓證物:無
六、案情摘要:
國人林○○於105年間因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於106年間起訴,歷經地方、高等法院審理,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9月間判決有期徒刑16年定讞,同年10月即潛逃出境前往馬來西亞,因執行未到,於110年4月12日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
國人趙○○於110年4月間因涉嫌「幫助詐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於110年10月間起訴,趙嫌隨即於同年11月潛逃出境前往杜拜,111年5月13日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
國人陳○○於111年7月間因涉嫌「肇事逃逸、交通過失傷害」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同年11月潛逃出境前往馬來西亞,因未能配合審理,112年5月31日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
國人陳○○於111年3月間因涉嫌「詐欺」罪移送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陳嫌將戶籍遷至臺南市安南戶政事務所後,於112年5月20日潛逃出境前往馬來西亞,未配合到案審理,於同年9月8日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
刑事警察局追捕外逃通緝犯從不懈怠,透過各駐外聯絡官定期與當地執法機關更新通緝名單。我國籍通緝犯逃亡海外後,為求謀生,易遭招攬加入跨境電信詐騙集團,本次由刑事警察局提供馬來西亞移民總局逃犯情資,由該移民總局循線緝獲毒品重大要犯林○○,並破獲境外電信詐欺機房逮捕臺嫌19人,初步瞭解該詐騙集團係以假檢警方式,針對海外華人進行詐騙。在馬來西亞移民總局協助戒護之下,於112年11月1日先行遣返10名國人回臺,後續將由刑事警察局向上繼續偵辦。透過跨國執行合作,執行緝捕與遣返,展現警方強力執法之決心,除將外逃通緝犯遣返回臺外,亦針對在海外實施詐騙之犯嫌,一併追緝回國接受司法偵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