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於本(13)日下午召開「教育部第2屆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第4次會議,本次會議出席委員人數已達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二。
本次會議針對下列案由進行審議:
一、新光學校財團法人高雄市新光高級中學、苗栗縣私立賢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苗栗縣私立育民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等3校,前已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以下簡稱退場條例)第6條第1項列為專案輔導學校,改善期限均已屆期,本次退場審議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認定新光高中於改善期間屆期前已完成改善,免除列為專案輔導學校;其餘2校(賢德高工、育民工家)改善期間屆滿未獲免除,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依退場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令學校於114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並於114學年度結束時停辦。
二、弘德學校財團法人符合退場條例第21條第4項「退場條例施行前已停辦學校,於停辦期限屆滿,仍未能恢復辦理或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的情形,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同意教育部依退場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令該學校法人解散。學校法人解散後,學校法人應依退場條例第2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辦理清算及賸餘財產的歸屬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