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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新聞高雄市土地移轉登記後解除契約返還土地仍應申報土地增值稅

土地移轉登記後解除契約返還土地仍應申報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日前出售一筆土地,已辦妥移轉登記,後來因故解除買賣契約,返還該筆土地是否需要申報土地增值稅?

該處表示,買賣雙方因合意訂立土地買賣契約,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嗣經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依民法規定買方負有將土地所有權移轉於賣方以回復原狀之義務,此返還土地之移轉行為,屬所有權的另一次移轉,申請人須持雙方解除契約協議書等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繳清稅款後,再至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返還登記。

該處特別提醒,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有前述解除契約返還土地之情形,賣方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退還。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持解除契約協議書等證明文件並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該解除契約協議書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免課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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