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為使身心障礙免稅規定更臻合理,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財政部今(114)年1月17日發布解釋令,放寬身心障礙者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依據新規定,領有駕駛執照且無車輛的身心障礙者,可比照無駕駛執照者,以其配偶或同一戶籍內二親等親屬所有且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說明,原按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領有駕駛執照的身心障礙者只能以自己名下車輛申請使用牌照稅免徵,自114年1月17日起「領有駕駛執照無車輛」的身心障礙者,則得比照無駕駛執照者,以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級距的稅額為限。
進一步說明,由於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稅額,請符合免稅條件的車主持相關證明文件向車籍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愈
早申請愈早享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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