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納稅人來電詢問,其有筆罰鍰因為金額太龐大,且近來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已向本處申請核准分12期繳納,但在繳納2期過後,對於裁罰事由和裁罰金額愈想愈不服,想要申請復查,不知來不來得及?
稅捐處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應在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條文所指繳納期間,係指罰鍰的原繳納期間,而非核准分期後各期重訂的繳納期間。按照本市地方稅分期繳納辦法規定,由於每期以1個月計算,依該民眾來電所稱已繳納2期的情形,應早已逾越申請復查期限,逾期申請復查因不合復查法定程序,稅捐機關在受理案件之後,倘查無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得為全部撤銷或一部撤銷之情形,將會作成復查決定書以程序不合駁回。
該處再次提醒,復查是否如期申請所涉及的是程序合法與否的問題,基於「程序不合,實體不究」之救濟審理原則,為了確保自身權益,民眾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