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2.0新制(下稱2.0新制)於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今(114)年5月1日首次開徵。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於今年4月25日宣布今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由今年3月24日放寬至同年6月2日。
高雄市稅捐處說明,2.0新制規定自住房屋須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才能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另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高雄市114年期為2,179,800元)以下者,可適用全國單一自住用稅率1%。如符合自住房屋者,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每年3月22日,如遇假日順延)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因此,114年期開徵之房屋稅應於今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並向本處申報,經核准後才可按自住稅率課徵。
高市稅表示,截至今年3月24日止,還有許多自住房屋尚未辦竣戶籍登記,財政部考量實施首年且攸關民眾權益,將今年期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6月2日。今年期房屋稅繳款書已於114年4月24日全數寄發,房屋倘符合其他自住要件,惟未辦竣戶籍登記,造成房屋稅沒有按自住稅率1.2%或1%課徵之情形,請於今年6月2日以前至戶政機關辦竣戶籍登記並向本處申報,經核准後房屋稅就可享自住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