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財政部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宣布將114年期房屋稅出租房屋申報期限,由114年3月24日放寬至同年6月2日,請符合適用條件的房東,把握機會於期限前提出優惠税率適用申請!
高雄市稅捐處說明,114 年期房屋稅係房屋稅2.0新制(下稱2.0新制)施行後首次開徵,財政部繼4 月底放寬114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後,5月1日再宣布將出租房屋申報期限一併放寬至114年6月2日,以減輕出租房屋稅負並維護納稅人權益。
高市稅納保官表示,今年因2.0新制首年施行,房屋稅開徵以來已接獲許多民眾詢問出租房屋課稅疑義,故請民眾自行檢視所有房屋是否屬下列可適用1.5%至2.4%優惠稅率之出租房屋類型:
一、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
二、個人住宅所有權人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
三、法人住宅所有權人委託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之租賃住宅代管業或出租予同條例規定之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且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之住宅。
納保官並提醒,請民眾務必檢視手中的房屋稅單,仔細核對適用稅率是否符合房屋使用情形,如符合自住及出租房屋稅率適用條件而尚未申請者,記得在114年6月2日前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便可按適用之優惠稅率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