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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新聞屏東縣114年期房屋稅出租房屋申報期限延長至114年6月2日

114年期房屋稅出租房屋申報期限延長至114年6月2日

房屋稅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 114年5月1日首次開徵。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今年期房屋稅出租房屋申報期限由114年3月24日放寬至同年6月2日。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說明,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將依照納稅義務人持有戶數適用不同差別稅率2.6%至4.8%,並以「全國歸戶」及「全數累進」方式課徵。為了鼓勵房屋有效利用,若將住家用房屋出租就可以適用較低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出租房屋房屋稅如要適用較低稅率,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每年3月22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因財政部考量今年為2.0新制實施第1年,為落實2.0新制出租房屋輕稅目標,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減少徵納爭議,將下列出租房屋之申報期限由本年3月24日放寬至本年6月2日:

一、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

二、個人住宅所有權人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

三、法人住宅所有權人委託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之租賃住宅代管業或出租予同條例規定之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且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之住宅。

財稅局特別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房屋倘符合上述規定,請於本年6月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房屋稅就可適用較低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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