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文化局為提升本縣表演藝術活動之品質與行政效能,修訂「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演藝活動申請審查作業要點」部分內容,並自114年6月6日實施上路,審查會議將從每年召開2次,改為1年召開1次。
本縣115年度演藝活動申請收件作業自114年7月1日(二)起至7月31日(四)止受理收件(以郵戳為憑),凡從事表演藝術工作之個人或依法登記有案從事表演藝術工作之團體、經紀公司、商號、學校等,欲在本縣(以澎湖縣演藝廳、離島地區或學校、社區、其他文化資產場域或戶外適當之場域為主)辦理演藝活動時,得向文化局提出申請經評選核定後,安排於115年1月至12月期間,在本縣(以澎湖縣演藝廳為主)演出,徵選類別包括音樂、戲劇、舞蹈、傳統曲藝或其他表演藝術活動,申請方式請至澎湖縣演藝廳網站下載列印表格填寫,連同送審資料於7月31日(四)前以掛號寄至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展演藝術科(880-008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電話06-9261141轉242)並請於寄件信封註明「申請演藝活動演出」。
相關作業要點及表格請至澎湖縣演藝廳網站>書表下載>演藝活動申請項下(https://hall.phhcc.gov.tw/home.jsp?id=4&act=view&dataserno=202506070001)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