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子女對父母有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分別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也就是說父母受扶養之權利,僅有以父母本身不能夠維持生活為要件,並沒有要求父母要達到無謀生能力的程度。而所謂不能維持生活的意思,是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及勞力所得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而言。
【例外情況子女可以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上述法條讓子女有免除或減輕對父母扶養義務的機會。
而之所以會立法的理由,是因為在以個人主義、自己責任為原則之近代民法中,從許多社會案件可以發現,受扶養權利者(例如父母)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本人(例如子女)、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例如實務上受扶養權利者(例如父母)對於負扶養義務者(例如子女)曾施加毆打,或無正當理由惡意不予扶養等情形,及以身體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負扶養義務者而言的案例非常多。
因此在上述情況下,若仍要求子女負完全扶養義務,實在是有違事理之衡平,所以才會立法賦予法院衡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扶養義務。至於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律若仍要求其負扶養義務,顯然是太強人所難,所以也立法明定法院得審酌上述情形完全免除其扶養義務。
【父母未盡扶養義務,子女成年後可以聲請免除扶養】
馮瀗皜律師說明:若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時根本沒有盡到扶養義務、甚至有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那子女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或是免除扶養義務,縱使目前已經被未曾扶養自己的父親或母親提起訴訟請求扶養費,也可以在該訴訟中提出答辯或是反請求。法律不會保護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若遇上相關問題,可以先找律師諮詢,再決定如何主張及維護自身權益,不必承擔不合理的情感與金錢重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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