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於114年修正公布,正式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納入我國民俗節日。依規定,具法定原住民身分的勞工,每年可依所屬族別的歲時祭儀日,擇定3日放假,可選擇連續或分次使用。此類假別比照國定紀念日與民俗節日,應以「日」為單位提出申請。
原住民族委員會已於114年7月17日公告修正「114年度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並公布於官方網站的「歲時祭儀放假日專區」,供勞工與事業單位查詢參考。
為了避免請假過程中產生勞資爭議,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建議,原住民勞工可事先備妥身分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並依各單位內部作業規定,提前提出請假申請,以利人力調度與行政安排。若勞工具原住民身分但尚未申報族別,也可依父母或配偶所屬族群的歲時祭儀日,擇定3日放假。
臺北市勞動局長王秋冬表示,部分事業單位對歲時祭儀假的制度尚不熟悉,呼籲雇主應依法給予放假,不得刪減其他假別權益,並應妥善安排人力與假期,尊重多元文化並保障原住民勞工的權利。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處長何洪丞也提醒,雇主不得因員工請歲時祭儀假而扣薪,若因業務需要,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保障勞工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