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民眾因為工作遷居至外地,將名下原已核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之房地出租,收到稅捐機關寄來的追繳土地增值稅稅單滿是不解,原來他早已將重購退稅應管制5年這件事忘得一乾二淨,直呼打錯算盤!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時,應追繳原退還稅款。因此,經核准退稅後,重購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須持續作為自用住宅使用,若期間內發生遷出戶籍、再次移轉(含配偶贈與)、營業、出租(無論一般出租、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等情形,將依法追回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再次呼籲,凡是申辦重購退稅經核准的納稅人,仍應等5年管制期間過後再行租售考量,以免壞了節稅計畫也傷了荷包!如對相關規定有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726-969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詳盡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