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4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10月1日至10月31日止,9月底前納稅義務人將陸續收到繳款書,如未收到或遺失毀損,可至稅捐處或所屬各分處及派駐監理所(站)使用牌照稅服務櫃臺申請補發。
稅捐處說明,營業用車輛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經公路主管機關許可,分類從事客、貨運輸的車輛,例如客運業、貨運業等,其使用牌照稅每年分上、下二期徵收。如已辦理約定轉帳繳稅者,轉帳扣款日期為11月3日,請預留存款;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晶片金融卡及電子支付帳戶方式繳納稅款者,繳納截止目開放至11月3日24時前。
稅捐處並提醒,超商代收稅款限額3萬元,超過請至金融機構(不含郵局)或以上述多元方式繳納。相關問題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7-7410141或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