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統計,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雇主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的比例逐年增加,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雇主,若指派所聘僱的外籍家庭看護工外出代為採買、繳水電費等非被看護者照護相關事務,恐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將面臨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一旦遭查獲,除罰鍰外,若雇主限期未改善,還可能被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導致無法再聘僱外籍勞工。
根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的工作內容規定,主要工作範圍是被看護者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例如:協助進食、洗澡、如廁、服藥、簡易復健,以及替被看護人準備餐食、洗衣、打掃其起居空間等。然而,近年來經常接獲檢舉,有雇主要求外籍家庭看護工代為前往超商購物、繳交電話費、銀行辦事,或幫家人購買外食、日用品等。這些與被看護者無直接關聯的雜務,即屬於「許可外工作內容」。
臺北市勞動局進一步說明,許多雇主常認為:「移工自己願意去買東西,沒有強迫,應該沒問題吧?」實際上,無論外籍移工是否出於「自願」,甚至是利用休息時間幫忙,雇主只要知情而未加以阻止,即構成消極指派,依據法規,即使非明確指派,只要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默許移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亦構成違法。
臺北市勞動局再提醒,如果外籍看護工受雇主之託,幫雇主家人或朋友處理私人事務,例如幫忙朋友家中打掃、或幫忙親友營業店家外出送物等,這些行為若與原聘僱目的無關,受益人(即家人或親友)也可能因「非法聘僱」或「容留非法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或第44條規定,最高可處75萬元罰鍰。
臺北市勞動局局長王秋冬再次呼籲雇主應確實了解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工作範圍,勿因一時便利心態,讓移工承擔法律風險。移工不是跑腿人員,也不是家用助手,其工作應聚焦於被看護者本身。雇主有責任確保移工在合法範圍內工作,避免觸法受罰。
如對聘僱外籍人士相關規定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02-2338-1600)、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999轉7506、1412、1414)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00)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