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查獲地點:臺北、桃園、臺中等地區。
三、查獲時間:112年7月16、17日。
四、查獲嫌犯:廖○○(收購人頭帳戶控盤首腦)、黃○○、沈○○(控車據點幹部)、陳○○、楊○○(收水集團成員)、倪○○、林○○(自願性人頭帳戶)。
五、查獲贓證物:境外sim卡68張、自小客車2輛(賓士、保時捷)、現金新臺幣11萬餘元、鎮暴槍1把、彈夾2個、工作手機18支、平板1臺、精品LV、巴黎世家包包、鞋子、存摺、提款卡等贓證物。
六、案情摘要:
專案小組於112年1月間接獲詐欺集團犯罪情資,偵查發現該詐欺集團以廖○○為首,渠等以投資虛擬貨幣為由,分別以新臺幣20萬元至30萬元不等價格,向缺錢民眾收購人頭帳戶後,再與詐欺話務機房合作,將收購帳戶當作第1層帳戶,供遭詐騙民眾匯款,並指派旗下成員將「自願性人頭」控制在汽車旅館內,配合旗下車手從事提領贓款等犯罪行為。
本案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經持續跟監、蒐證,發現該犯罪集團將控車據點設在臺南市南區某汽車旅館,專案小組隨即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院)聲請拘票及搜索票執行打詐專案,先行查緝控車幹部黃○○、沈○○及遭控制的自願性人頭帳戶林○○、倪○○等4人到案,並在臺中地區逮捕首腦廖○○及收水集團成員陳○○、楊○○等3人。
調查發現以廖姓為首之收購人頭帳戶及控車詐欺集團,自111年10月起開始運作,至112年7月間遭警方查獲,犯案時間約10個月,初步清查廖嫌至少收購10名自願性人頭帳戶,被害人數逾25人,財損金額合計已達新臺幣1,500萬元,全案依涉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刑法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等案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其中主嫌廖○○、黃○○、沈○○等3人遭檢察官聲押禁見獲准。
刑事警察局呼籲,為杜絕詐欺犯罪,《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及第16條最新修法規定,收集與提供人頭帳戶的罪責,任何人若無正當理由收集民眾銀行帳戶及帳號,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另一方面,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也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若民眾變賣帳戶或帳號,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