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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警政交通部核定港埠費率調整10% 新費率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

交通部核定港埠費率調整10% 新費率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

 交通部於10月3日核定臺灣港務公司提報之「國際商港港埠業務費之項目及費率上限標準表調整方案」,臺灣港務公司於4日公告,新費率方案將自明(112)年1月1日起實施。

新費率方案以調漲10%為原則,並因應船舶大型化調整相關港灣收費級距:(1)碇泊費:原6萬總噸以上,調整為6至12萬、12至18萬及18萬總噸以上級距;(2)曳船費:整併未滿1400匹馬力級距,原5000匹馬力以上,調整為5000至6000匹、6000至7000匹、7000匹以上馬力級距;(3)帶解纜費:原1.5萬總噸以上,調整為1.5至3萬、3至6萬、6至12萬及12萬噸以上級距,並新增浮筒作業纜工費加成50%。至於棧埠業務費則均以既有級距費率調整10%,如裝卸費、棧租費、碼頭通過費等。

港埠費率涵蓋船舶停靠以及貨物裝卸倉儲等各項港灣與棧埠作業收費項目,前次通盤調整為民國87年,至今已24年未調整,期間各項物價指數、油價與薪資等均已大幅調漲,民營港埠服務業者均期盼能調漲以合理反映實際作業成本。臺灣港務公司於今(111)年初完成費率調整規劃後,分別於4、5月在各港辦理8場次座談,經綜整業者意見並評估對港口競爭力及物價影響,於6月22日辦理公開說明會,相關公(工)會業者於說明會充分溝通討論後無異議,臺灣港務公司將方案報交通部後,於10月3日獲交通部核定。

臺灣港務公司表示,此次費率調整因項目眾多,涉及國內外航商、船代、貨主、港埠作業業者等各方關係人,溝通期間感謝參與討論公(工)會、業者代表良性互動與建議,使此次費率調整得以順利,期望能藉此改善港區作業環境,並帶動港埠服務業者提升服務品質及基層勞工薪資水準,使我國港埠產業健全發展,奠定港口永續經營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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