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修正施行前,已購買並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粘貼審驗合格標章的微型電動二輪車,亦應於新法施行後 2 年內依規定領用、懸掛牌照,逾期未領用牌照,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1條規定,處所有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至3,6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若為未經型式審驗合格之微型電動二輪車,則將依規定沒入。
微型電動二輪車意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為每小時25公里以下,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60公斤以下的二輪車,如違規駕駛或改裝於道路行駛、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車速超過25公里,將處駕駛人新臺幣900到1,800元罰鍰,隨意改裝車輛最高處罰新臺幣5,400元,另未滿14歲騎乘處新臺幣600到1,200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車輛移置保管。
彰化縣警察局表示微型電動二輪車正式納入牌照管理後,透過員警交通宣導及執法,將可減少超速改裝、未戴安全帽等交通違規情事,可大幅減少改裝電動車之亂象,另為確保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行駛之安全並加強管理,今年迄今已取締微型電動二輪車未經審驗合格39件、擅自變更電子控制裝置63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