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道股)
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第一隊)
全國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警察局
二、查獲時間:113年7月8日至9日、113年7月22日至28日
三、查獲地點:全國17縣市。
四、查獲嫌犯:
(一)第一波行動:針對TG販售兒少性影像「SCP」群組、及「SCP」會員另創立之偷拍群組「OAT」群組進行追緝
113年7月8日至7月9日,共搜索13人,拘提其中7人。查獲以黃○○為首在「SCP」外,獨立創設之TG「OAT」偷拍群組,上游偷拍性影像成員5人,處理不法金流之幣商2人,同為「SCP」、「OAT」賣家3人及下游持有兒少性影像買家2人。其中「OAT」管理員黃○○、偷拍性影像上傳之賣家廖○○等2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本次緝獲不法金流及賣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同法第38條第1項及第3項、洗錢防制法第3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同法第38條第1項及第3項屬最輕本刑6個月以上之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及第14條第1項等罪嫌。
(二)第二波行動:針對網站TG群組「SCP」之兒少影像購買者全面查緝(SCP部分持有兒少性影像買家178人)(買家扣得之性影像一律經其同意予以刪除或退群)
113年7月22日至7月28日,就前開「SCP」群組犯罪組織進行金流清查,經查證確認後,針對買家展開搜索,共計搜索買家計178人,分5波進行搜索。本次查緝不法買家涉犯刑法第227第2項、第235條第1、2項、第315-1條第2款;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第1項至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3項、第39條第1項;修正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第4項、第38條第1項、第3項、第39條第1項。
五、查獲贓證物:
(一)第一波行動:行動電話12支、電腦主機7部、筆記型電腦2部、微型攝影機5個,及有關涉案性影像多達13.39T等相關證物。
(二)第二波行動:查獲各別178名犯嫌持有之兒少性影像。
(翻拍蒐證後已請犯嫌全數刪除)
六、案情摘要:
(一)113年7月8日至7月9日,共搜索13人,拘提其中7人。查獲本案主嫌黃○○前涉嫌參與以「製造、販賣及散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影像」為犯罪宗旨之不法組織「SCP」群組,並於該群組遭查獲後,另起爐灶組織並主持以偷拍「製造、販賣及散佈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不法犯罪組織「OAT」,涉嫌製造、販賣及散布「阿○」、「倪○」、「小○」、「藝○○」、「K○」、「女生○○○」、「青○」等多系列偷拍影片。(案件持續偵辦中;在逃共犯及被害人刻正追緝及清查中)
(二)續113年7月22日至7月28日,就前開「SCP」群組犯罪組織進行金流清查,經查證確認後,針對買家展開搜索,共計搜索買家計178人,分5波進行搜索。
(三)本案協助處理不法金流及賣家,意圖營利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兒少性影像,已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並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拍攝及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一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買家亦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一項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以及持有兒少性影像均為重罪,警方對於兒少性剝削犯罪「零容忍」,躲藏在網路鍵盤後面的犯罪者,警方一定會依法嚴辦,追查到底,絕不寬容。除給予犯罪者警惕外,並可達到教育未成年之孩童增強自我保護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