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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新聞高雄市不服移用免稅車輛牌照被處使用牌照稅罰鍰該如何提起救濟?

不服移用免稅車輛牌照被處使用牌照稅罰鍰該如何提起救濟?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將其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A車之號牌,移掛於應繳納牌照稅之B車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A、B二車均被處以全年度應納稅額2倍罰鍰,車主收到裁處書及繳款書後表示不服處分,洽詢有何申訴管道?

該處指出,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係就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尚不因屬應稅或免稅車輛而有所區別。所以將免稅車輛之牌照移掛於應稅車輛上,均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罰鍰。若受處分人對稅捐機關處罰不服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填寫復查申請書,連同證明文件,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向該處申請復查。

該處進一步說明,復查申請書如係透過郵局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該處提醒納稅人,如不服核定之稅捐申請復查,請務必在救濟之法定期限內申請,以免逾期而影響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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