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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護理之家護理負責人可以改為一般成年人嗎?

護理之家護理負責人可以改為一般成年人嗎?

針對台灣護理之家協會前理事長要求修正護理人員法相關規定,將護理之家負責人資格由護理人員放寬至一般成年國民皆可擔任的訴求,衛福部說明如下:

 

一、 「護理之家」是依據我國「護理人員法」設立之護理機構,是護理專業而特許之醫事機構,其法制體例、制度設計與規劃和全國各類醫事機構一致,機構負責人須具該專業領域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資格之規範,因其涉及醫事機構之專業照護品質與民眾權益。如以個人名義申請設立的私立護理之家,應由護理人員申請設立,如同私立醫院與私立診所由醫師申請設立、私立物理治療所由物理治療師申請設立、私立心理治療所由臨床心理師申請設立等。

 

二、 護理之家是以照顧有護理技能照護需求的病人為主,可提供醫療照護與長期照護兩種照護,申請的給付也包括醫事服務及長照服務。與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老人福利法下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設置目的不同,對負責人之規範也有所差異。

 

三、 協會修法有提出二個核心問題,一是投資人與護家負責人聘任與繼承上之問題,二是投資人與護家負責人之間,因契約產生之權利義務爭議,所衍生民事與刑事的困擾。建議可比照獨立型私立醫療機構如診所發展合約指引,解決現行投資人與護家負責人爭議。

 

四、 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則可按「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規定,由長照機構法人申請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

 

五、 台灣護理之家協會先前向衛生福利部提出修正「護理人員法」,針對獨立型一般護理之家之申請人資格,從護理人員放寬為「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國民」之提案。衛生福利部曾於113年8月8日與該協會召開會議,會議共識請該協會再提修正版本且需與護理團體取得修法共識。該協會於113年9月11日來函表示不依會議結論辦理,其形同自行背棄該次會議。

 

六、 關於護理之家協會前理事長擔心護理之家負責人涉訟風險之憂慮。衛生福利部將與護理團體合作,投資護理人員經營護理之家需具備的量能,強化護理之家經營之法治識能,以及如何落實護理人員勞動環境與執業安全保障以留任護理人員,並維護護理人員安全執業的最大權益,促進護理之家護病友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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