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4 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之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14年10月31日(星期五)止,請留意繳納期限。如稅單遺失,請儘速至稅捐處或所屬各分處或其派駐監理機關之櫃臺補單繳納;也可利用統一、全家、萊爾富或來來 OK 等便利超商多媒體事務機列印繳納單,直接於超商櫃臺繳納(限稅額3萬元以下)。
稅捐處提醒,使用牌照稅逾期繳納,依規定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0%。此外,逾期未繳使用牌照稅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含停放)經查獲,將依規定處滯欠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在此提醒民眾如期繳納,以避免不必要之損失。
稅捐處補充,為避免因收件地址不固定或稅單數量多而散落遺失,歡迎申辦稅單電子化、稅單歸戶寄發或約定轉帳扣款繳納,可免除稅單遺落或逾期致受罰困擾。相關問題可撥打服務電話07-7410141或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