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偵辦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稱股)、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七大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基隆市警察局及花蓮縣警察局。
二、查獲時間:111年12月28、29日。
三、查獲地點:臺北市、新北市等地。
四、查獲嫌犯:鄭○丞、顏○豐等21人。
五、查獲證物:藝人演唱會、粉絲見面會等活動文宣及相關資料、嫌疑人手機、存摺、印鑑等。
六、案情摘要:
(一)本局偵七大隊於108年7月間接獲民眾報案,表示遭人以「投資演唱會」為標的設局詐騙,損失金額高達新臺幣3千萬元,經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並全面清查,發現被害人眾多,其中不乏政商名流及演藝人員,且受騙金額均高達數百萬至數千萬元,不少人業已提告,卻都因單一個案罪證不足,被認定為民事糾紛而不起訴;有鑒於此,本局偵七大隊決定擴大調查,綜整數十名被害人及證人提供資訊,並分析數千筆金流資料以還原事實真相。
(二)經查2名主嫌自103年起陸續借用他人名義創立多家娛樂公司,且該公司自創立之初即無營運資金,加上主嫌2人積欠數億元鉅額債務,遂合謀以公司舉辦演唱會、粉絲見面會等活動名義招募投資,再以「保證獲利」10%至40%不等之話術,佐以各類活動文宣、合作意向書、協議書等資料誆騙投資人,惟實際上絕大多數活動未取得國外經紀方授權,甚至是憑空捏造,以此誘騙被害人簽立投資合約並交付大筆款項。本案鄭姓及顏姓主嫌犯罪時間長達8年以上,被害人有15位,詐騙款項高達新臺幣1億2,000萬元,且幾乎全數遭渠等花用殆盡,導致投資人血本無歸。
(三)案經長達3年半的時間偵辦,掌握具體人證及事證後,於111年12月28日兵分21路展開查緝行動,共拘提鄭姓主嫌等21名嫌疑人到案,並查扣上述證物,全案依違反刑法詐欺及偽造私文書罪嫌移請臺北地檢署偵辦,其中鄭姓及顏姓主嫌訊畢後遭羈押至今。
(四)本局呼籲,投資方式要慎選,只要聽到「快速回本、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話術,務必提高警覺,以免落入詐騙集團之圈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