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人頭帳戶者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無故交付帳戶帳號罪」,警察機關將對其裁處行政告誡處分,如屬「期約或收受對價」、「交付提供之帳戶(號)合計三個以上」或「經告誡後五年內再犯者」等情形將移送刑事處罰,另配合上開辦法施行後,金融業者將對受告誡處分人之上述3種帳戶帳號同步執行限制措施,包含限制每日轉帳提領上限、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得拒絕臨櫃交易或拒絕新開戶等相關措施;限制期間為告誡日起算5年。
為落實上開辦法規定以有效遏止人頭帳戶詐騙犯罪鏈,內政部警政署已與國內各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及第三方支付業者建立告誡資料通報機制,而辦法預計於明(113)年第一季前公布施行,屆時金融業者將依法對人頭帳戶執行相關金融限制措施,勢能有效阻絕詐騙犯罪集團之金流管道。
內政部警政署呼籲,切勿任意將自己或他人帳戶帳號交給來路不明人士,以免不慎觸法遭到金融限制,影響自身金融服務權益而得不償失;警政署將持續要求各警察機關依法落實執行相關行政裁處及刑事偵處等執法工作,以防堵人頭帳戶遭犯罪使用,防制詐騙案件發生,並配合行政院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之工作重點,全力掃蕩詐欺及洗錢犯罪集團,以保障人民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