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建築法第77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其附表。公告事項:園區內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方法、申報期間及施行日,請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其附表辦理。請各單位依規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檢查,並於期限內至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進行申報。最新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其附表,請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法規公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