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協辦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二、查獲時間:113年3月6日、113年3月20日
三、查獲地點:宜蘭縣各址
四、查獲嫌犯:鄭○○(女、67年次)、賴○○(男、83年次)、沈○○(男、74年次)、林○○ (男、89年次)等計9名。
五、查獲贓證物:查扣手機10 支,國際快遞包裝袋3 個等贓證物
六、案情摘要:
(一)112年9月期間,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接獲歐洲地區執法單位通報,表示近期發現近50多本臺灣護照被不明中國籍人士冒用入出歐洲地區遭查獲,研判有跨國人蛇集團,利用臺灣護照在全球110個國家享有免簽入境待遇優勢,從事偽變造或冒用我國護照,隱匿真實身分蒙混不法入境,除造成各國國境管制漏洞外,持用不法取得我國護照入境歐洲地區犯嫌,動機亦恐有國安目的,非但破壞我國長期經營優質世界公民形象,亦形成遭冒用不法入境國家安全破口。
(二)案經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怡龍指揮偵辦,由刑事局國際刑警科、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共組專案小組,於113年3月間破獲本案於宜蘭地區活動之跨國組織犯罪集團,逮捕4名國內集團成員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護照條例」,渠等並與中國大陸地區犯嫌勾結,接受其指示向多名國人收購、以借貸、抵債名義或透過網路社群媒體廣告收購之方式,以每本新臺幣7,000元至1萬元不等之價格取得護照,後先將護照頁面翻拍並透過通訊軟體傳送給境外共犯,確認有無合適之冒用人選後,根據境外犯嫌所提供之收件地址,將護照寄往歐洲(希臘、西班牙、義大利、印尼)等地,再由境外人蛇集團高價販售給中國大陸籍犯嫌不法出入境運用。全案依違反護照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移送地方檢察署,鄭、賴2嫌經法院裁定羈押。
(三)本案除嚴重損害臺灣國際聲譽,並威脅遭冒用入境國家之邊境安全,形成其國安漏洞。本案亦為我檢警針對違反「護照條例」內買賣護照牟利之犯罪分子,認定為有組織性之惡性重大犯罪集團,並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前段發起具有牟利性之犯罪組織起訴首例;刑事局在此呼籲國內民眾勿以身試法,買賣我國護照違反我國「護照條例」,最高可處7年徒刑,若有民眾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供人冒名使用,最高亦可處7年徒刑並科處70萬元罰金。刑事局爾後亦當持續加強國際情資交流,針對是類冒用我國護照於各國移動旅行之不法活動,進行各國聯防,以善盡我國優質世界公民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