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查獲時間:113年6月11日。
參、查獲地點:高雄市、臺中市、屏東縣(市)等地區。
肆、犯罪嫌疑人:律師陳○○(男,72年次)、律師林○○(女,76年次)、法務人員安○○(男,68年次)、律師鄭○○(女,77年次)、法務助理黃○○(女,71年次)等5名
伍、查獲贓證物:手機8支、電腦主機1台、銀行存摺9本、筆記本3本、律師章戳1批、辯護委任資料1批(18卷)、現金新臺幣(下同)16萬7,800元等證物。
陸、案情摘要:
一、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日前偵辦網路投資暨虛擬貨幣詐騙集團案時,發現該集團疑透過律師等專業人士擔任詐團軍師,企圖規避檢警查緝,遂指揮刑事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偵查第八大隊第三隊)、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五隊)、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科技偵查隊)等單位共組專案小組溯源偵辦。
二、專案小組於今(113)年6月11日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及雲林地檢(勤股)檢察官核發之拘票,至高雄市、臺中市共6處執行搜索(含律師事務所)並拘提律師陳○○(男,72年次)、律師林○○(女,76年次)、法務人員安○○(男,68年次),通知律師鄭○○(女,77年次)及助理黃○○(女,71年次)等人到案,並查扣查手機8支、電腦主機1台、銀行存摺9本、筆記本3本、律師章戳1批、辯護委任資料1批(18卷)、現金16萬7,800元等證物,全案依組織犯罪、加重詐欺、洗錢、洩密及律師法等罪嫌,解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偵辦。
三、經檢察官偵訊後,認為法務人員安○○、律師陳○○涉嫌刑法132條第3項之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組織、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等罪嫌,安○○另涉嫌違反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之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罪嫌,其2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於6月12日上午,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安○○經裁定羈押,律師陳○○則裁定交保20萬元;律師鄭○○、律師林○○、助理黃○○經雲林地檢檢察官訊問後,認為其2人涉嫌前開洩密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之必要,分別予以2萬元、15萬元具保,助理黃○○請回。
四、刑事警察局呼籲律師身為專業法曹,應遵循律師倫理,切勿洩漏利用職務所得知之偵查秘密,甚至參與詐騙集團,為犯罪者串證,辜負社會對律師的高度期待及重創司法威信;刑事局將遵循行政院通過之「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持續積極查緝詐欺、洗錢集團犯罪,以維護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