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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警政為健全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照護 政府修法完善照護制度

為健全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照護 政府修法完善照護制度

行政院為健全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照護,於今(111)年4月15日及6月23日先後修正「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及「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相關條文,並放寬「因公殉職」定義,以契合警察危勞職務之特殊性,彰顯警察人員功勳,完善員警照護制度。

修正重點包括,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死亡及殉職者,慰問金由原新臺幣(以下同)600萬至700萬元,調高為1,200萬至1,400萬元,以今年8月臺南市發生凃、曹姓員警因公殉職案件為例,即適用該新修正之辦法。另外對於受傷未住院而須治療6次以下者,亦得發給慰問金;在醫療及照護方面,增訂就養方式、補助項目,將安置就養每月最高補助額度由5萬提升至8萬5,000元,大幅減輕同仁負擔;同時放寬因公殉職定義為執行交通指揮或稽查、處理爆炸物品、搶救災害或參與演習、擔任特定警衛任務、巡邏或埋伏、拘提或逮捕案犯及其他依有關法令規定之勤務,讓員警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之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者,得以按最高撫卹等級給予遺族妥適照顧。

警政署表示,警察工作無分晝夜,以維護社會治安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為使命,極具辛勞性、危險性及緊急性,為保障同仁執勤安全及健全照護作為,必須建立完整的警察照護制度及醫療補助辦法,以期激勵警察勇於任事,提高工作士氣,共同守護國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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