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協辦單位:Investigation Brussels Airport Zaventem Group Anti Drugs(GAD)(比利時海關)
三、司法互助請求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四、查獲時間:112年1月11日、112年1月12日、112年1月13日、113年11月16日
五、查獲地點:比利時、高雄市、新北市 六、查獲嫌犯:謝○○(65年次)、洪○○(92年次)、陳○○(55年次)等計3名。 七、查獲贓證物:境外查獲3.29公斤愷他命毒品、境內查獲手機6支、微量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現金新臺幣22萬。 八、案情摘要: (一)刑事局駐荷蘭聯絡組與歐盟各執法單位長期合作,於111年12月29日接獲Investigation Brussels Airport Zaventem Group Anti Drugs(比利時海關)通報,我國跨境販運毒品集團意圖以空運包裹夾帶3.29公斤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寄送來臺,刑事局國際刑警科接獲上情後,立即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共組專案小組立案調查,並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王念珩指揮偵辦。
(二)案經專案小組深入追查,本案係由謝○○負責聯繫境外賣家,並透過洪○○招募陳○○擔任收取毒品包裹人頭並共同驗貨,於112年1月10日、12日及13日分別執行拘搜行動,拘提謝嫌等3人到案,全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及「懲治走私條例」等罪移送地方檢察署,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於112年4月7日起訴送審在案。
(三)本案由承審桃園地方法院提出司法互助請求,並透過我國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向比利時司法部正式請求協助,業由刑事局駐荷蘭聯絡組協助協調比利時及荷蘭執法單位,順利於113年11月14日於比利時布魯賽爾完成司法互助程序,並於113年11月16日順利將本案毒品樣本帶返臺灣送驗,完成我國首件「臺‒比司法互助跨境取證」任務。 (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提醒,運輸第三級毒品屬重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呼籲民眾勿因一時貪念而鋌而走險,刑事局亦將持續與境外各執法機關強化合作,強化截毒於境外,有效防堵毒品流入臺灣戕害我國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