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偵單位: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偵一隊。
(二)協偵單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八隊(24分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屏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憲兵指揮部屏東憲兵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刑事警察大隊警犬分隊
二、查獲時間:113年(以下同) 12月18日、12月19日。(國內共2波拘搜專案,拘票6紙,搜索票6紙) 。
三、查獲地點:高雄市大寮區、小港區、屏東縣萬丹鄉等地 四、查獲犯嫌:楊○(男,86年次)等6名。 五、查獲贓證物: (一)毒品扣押部分: 1、毒品咖啡包成品1,884包(毛重10.362公斤)、未封裝咖啡包230包。 2、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204公斤)。 3、氯甲基卡西酮粉末(毛重4.009公斤)。 4、大麻磚1塊(毛重0.5公斤)。 5、愷他命(毛重0.389公斤)。
(二)毒品咖啡包分裝器具: 1、調和原料(果汁粉8包、空包裝袋)一批。 2、分裝調和器具一批(塑膠燒杯、分裝勺4隻)。 3、包裝封膜機器1組。 4、各式電子秤重器具1組。
(三)販毒相關手機7支。
(四)販毒贓款新臺幣104萬元、美金300元。
(五)點鈔機一台。
(六)捷克制蠍式衝鋒槍1支(含彈匣)。
六、案情摘要:
(一)刑事局國際刑警科接獲情資,鎖定高雄市大寮區某回收廠區為毒品販運集團據點,該集團運用購買各式毒品後分裝加工「一條龍模式」進行銷售牟取暴利,立即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黃股檢察官王勢豪指揮偵辦,經個化犯嫌身分,並擴大清查相關販毒網絡,俟時機成熟,國際刑警科爰會同上揭專案小組成員,於113年12月18日持搜索票4紙、拘票2紙進行查緝,當場於該資源回收場查獲楊嫌、陳嫌等2人到案,並於同地查扣上記贓證物一批,復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鑑識中心到場採證,依規進行毒品分裝工廠鑑別,並將共犯蔡嫌拘提到案。
(二)113年12月19日續針對其他販毒網絡共犯進行第二波查緝,拘提邱嫌、金嫌、楊嫌等3人到案,執行強制處分搜索3處,共計查扣交易毒品聯繫手機3支、捷克制蠍式衝鋒槍1支(含彈匣、火藥及防火帽)等證物;另通知王嫌、鄭嫌等2人到案。全案經承辦檢察官複訊後,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製造、運輸毒品,針對楊嫌、陳嫌、蔡嫌3人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蠍式衝鋒槍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併案查扣並移請檢方擴大偵辦。
(三)由於該毒品分裝工廠係藏身在回收廠區內,回收廠區範圍極廣,且該集團以貨櫃屋及廢棄物為掩護,本案另協請保三總隊出動史賓格緝毒犬在該回收廠區內嗅聞,經地毯式嗅聞於其中一處貨櫃屋前狂吠,進而從該貨櫃屋內查扣毒品咖啡包成品1,884包、未封裝咖啡包230包、毒品分裝原料甲基安非他命、氯甲基卡西酮粉末、大麻磚1塊、愷他命,猶如毒品雜貨店。
(四)近年咖啡包等新興毒品興起,危害國人身心健康甚鉅並進一步影響社會治安,參與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更為刑事重罪。刑事警察局將採取毒品「零容忍」態度,持續強力掃蕩製造及販毒集團,精準溯源斷根,禁絕毒品對國人的危害,淨化社區居住安全,以維護國民安居樂業之生活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