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袋,福氣帶著走!」農曆春節到來,許多人會在過年買福袋試手氣,新竹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為確保民眾消費權益,日前會同產業發展處前往竹北市的遠東百貨公司及家樂福聯合稽查,進行現場DM、海報及官網等資訊查核及說明,標示皆符合相關規定,消保官陳雅芳提醒購買前停看聽,避免花錢又受氣。
消保官陳雅芳表示,由於消費者購買福袋時無法看到內容物,購買時一定要看清楚賣家揭露的福袋內容資訊、中獎機率及退換貨方式;購買前應先確認福袋內的內容物名稱、品牌、單價、數量等資訊,以及是否有消費滿額的資格限制、是否有清楚揭示何時何地公開抽獎等程序。另外,網路社群平台上有些直播主賣福袋衍生的消費爭議也很多,有的可能涉及詐欺罪嫌,呼籲消費者切莫衝動購物,若發現有販賣假貨或詐欺情事可立即向警方報案。
本次稽查狀況,現場依「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檢視「販售福袋辦法」、「機率商品內容資訊」、「企業經營者資訊」、「基本商品內容資訊」、「第三方見證人」、「退換貨說明」及「應繳稅額」確認福袋活動的真實性及公平性等進行相關查核,遠東百貨公司因福袋廣告刊版上無公司連絡電話當場也立即補正,標示均符合規定。
陳雅芳提到,福袋最多的消費爭議是福袋內的商品價格低於消費者付出的對價,至於商品價格如何認定是否超值,並非依百貨公司的定價,也不是依網路拍賣的價格,應依一般市場行情價格,較可能是百貨公司打折後的價格或是同樣商品量販店的售價標準。
「福袋」一詞據傳起源自日本明治時代的東京百貨公司,取其「福氣帶著走」的意思。過年期間,不少百貨公司及連鎖賣場、便利商店都會推出福袋來吸引消費者,除了標榜售價親民且物超所值,今年更有業者祭出瑪莎拉蒂豪華轎車、台積電股票等獎品抽獎來提升買氣。
若發現業者以低於參加福袋費用之商品充數,涉及違反民法之誠信原則及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性,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另外,依照「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二、不得記載商品瑕疵擔保責任之排除或限制規定,因此業者有義務提供瑕疵品退換貨方式,業者不能以福袋不能退貨為由拒絕消費者。
至於民眾於網路上購買福袋,除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外,也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