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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情台北法律事務所推薦|離婚怎麼爭取監護權?外遇可以撫養小孩嗎?

台北法律事務所推薦|離婚怎麼爭取監護權?外遇可以撫養小孩嗎?

俗話說:「相愛容易,相處難。」現代社會中,婚姻如果出現無法修復的破綻,選擇離婚的人在所多有,但同時也有很多人因為顧慮到小孩問題,擔心爭取不到監護權,尤其許多人擔心外遇能不能取得小孩的監護權,而遲遲無法決定離婚。關於撫養權、監護權,到底要怎麼爭取呢?婚姻中有過失會有影響嗎?翊宇律師事務所有承辦外遇和離婚案件的豐富經驗,就讓我們告訴你!

監護權人可以做什麼?
家長對未成年子女(未滿18歲)的監護權,也就是法律上所稱的「親權」。規定於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與義務。」

法院判決中,時常將親權解釋為以下權利的行使:

1.對於子女身體之照護,包括:
 a.指定住居所
例如民法第1060條規定:「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法定代理人可為未成年子女設戶籍地址,未成年子女原則上隨雙親居住,若配偶離婚,則隨擔任「主要照顧者」的一方居住。

 b.子女之交付請求權
不論是尚未離婚的分居配偶間、已離婚的配偶間、雙親對第三人,都可以請求交付子女。例如離婚後,一方將小孩接走探視,若超時太久,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交付未成年子女。

 c.合理管教權
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註:行政院最新修正草案中,已刪除「懲戒」二字,以避免家長濫用體罰至身心暴力程度,造成子女傷害)

 d.子女身分上行為之同意權及代理權
例如,依民法1076條之2第1項:「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假設A離婚後和子女C一起生活,後認識再婚對象B,B若要收養今年5歲的C,需要由法定代理人A代為、代受意思表示。

2.對於子女財產上之照護,包括:
 a.定代理權
例如可以幫未成年子女開戶、存提款……等等。

 b.同意權
若未成年子女沒有和家裡溝通過,自己買了高額手機,依民法規定這樣的話買賣行為效力不會直接生效,直到法定代理人同意了才有效。

 c.子女特有及一般財產上之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權
特有財產是指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方式取得的財產,法定代理人可以自由管理、使用和收益,例如將子女繼承來的房子出租、收取租金;但如果要買賣、處分,需要符合子女的利益才可以。

一般財產是指特有財產以外的財產,例如子女打工的收入,或使用自己打工存款購買的物品。這些財物原則上由子女自行保管,但假設子女一直滑手機、不做作業,或用這些收入購買違禁品,家長基於管教權,必要時可以代為保管、沒收,不須絕對地以子女意願為主。

總結來說,像是遷戶籍、決定居所、辦入學轉學、報名才藝補習班、銀行開戶、管理子女的財產……,都是監護權人的權限;不過,監護權人也有相應的義務,例如民法第187條規定,如果未成年人對他人造成不法侵害,法定代理人原則上也須負連帶責任。

如果決定由一方單獨監護孩子,那另一方就無法再享有以上這些權利,但同時也不須負擔相關的義務。

爭取監護權有哪些重點?
當雙方離婚但小孩的監護權歸屬喬不攏,可以訴請法院來判決應該由誰擔任監護權人。
法院在檢視誰比較適合當監護權人時,通常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又該怎麼判斷怎樣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呢?細分為幾個原則:

1.幼兒從母原則:若小孩為嬰幼兒,一般來說會特別需要母親哺育。
2.手足不分離原則:盡量不拆散兄弟姊妹。
3.尊重子女意願:如果子女成長到一定年紀,有表達能力,法院也會詢問子女的意見。
4.照護之繼續性原則:盡量不變動孩子的生活環境,例如雙親原本同住於台北,小孩也一直在台北上學,離婚後如果一方會留在台北、另一方要搬離台北,法院可能會比較傾向讓小孩繼續在台北生活。
5.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法院會評估父母的身體健康、品格、工作狀況、生活態度、心理狀況、是否有支持系統可以依賴、和小孩之間的感情……等等,決定誰比較適合養育小孩。
6.主要照顧者原則:例如平常小孩生病是誰主要陪同就醫?放學回家誰盯小孩寫功課?誰幫小孩購置衣物?誰負責接送小孩?……等等生活中和子女相處的狀況,法院都會詢問和調查。法院會比較傾向以往常照顧小孩的一方。
7.善意父母原則:子女不應成為離婚配偶之間角力的籌碼,因此法院會希望雙親之間在養育子女時能盡量合作,不要灌輸另一方不好、另一方拋家棄子……等等觀念給小孩,避免讓小孩更感到家庭撕裂,才能讓小孩健全地成長。因此通常會建議有意爭取監護權的一方,更應該積極給另一方機會探視孩子。

綜合以上,可以發現法院重視的是與小孩的相處狀況、有沒有照顧小孩的能力、小孩比較依賴誰……,這些都是從小孩的角度出發。

那如果是在婚姻中犯錯的人,還可以爭取監護權嗎?

以外遇來說,影響監護權的程度並不是這麼大,也許他/她是個不忠的配偶,但可能是個好爸爸或好媽媽;除非外遇的情節嚴重,已經影響到和小孩的感情和信任關係,法院就可能認為判給這一方對小孩來說並不妥適。

但如果是有家暴的紀錄,法院多半就不會讓步。而且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保護令時可以定暫時處分,暫定由被害一方單獨或雙方共同行使親權,甚至可以禁止加害人與其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該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就職公司等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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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店家日報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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