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換發之外事警察服務證為橫式(寬8公分、長4.8公分),樣式如下(詳如附件):
二、正面:紅色底及警徽,警徽上方由左至右印刷白字「外事警察」(或「警察機關」),下方印刷英文白字「FOREIGN AFFAIRS POLICE」(或「CIVILIAN EMPLOYEE」);相片欄下方印刷白字「服務證」。
三、背面:白色底,中英文填寫服務機關、職別、出生日期(阿拉伯數字)、姓名、證號、發證日期及有效期限,印刷字體為正楷黑色,並加蓋「內政部警政署署長」職章。
四、新換發之外事警察服務證於114年5月1日起使用,舊證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