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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行政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查核結果

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查核結果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113年10月至11月間會同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及宜蘭縣等地方衛生局,進行「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查核,共計查核23家餐飲業者。本次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查核結果,全部查核項目符合規定者計4家,部分契約條款不符合規定者計19家;至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查核結果,全數符合規定。
     鑑於餐券屬於預付型交易,餐飲業者應依「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發行餐券並提供履約保障;再者,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餐飲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故行政院消保處會同上開地方政府衛生局進行本次查核,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計19家定型化契約條款部分不符合規定(項次:1、2、3、4、5、6、7、8、9、10、11、12、13、14、16、17、19、21、22),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17%(57/345項)。主要缺失如下:
(一)違反「出售日」規定,共計14家(項次:4、5、6、7、8、9、10、11、12、13、14、16、17、21):禮券未記載「出售日」,為本次最常見之缺失。發行人應提供自出售日起至少一年之履約保障,故禮券應揭露「出售日」資訊予消費者知悉。
(二)違反「委託第三人發行應記載事項」規定,共計3家(項次:11、17、19):發行人非為實際商品(服務)之提供者時,禮券未記載「實收資本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皆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違反「履約保障責任」落實,共計4家(項次:3、4、6、16):
1、發行人與銀行簽訂信託契約之履約保障期間,未能涵蓋禮券所載之履約保障期間。
2、發行人未做任何履約保障。
(四)違反「禮券申請換發」規定,共計6家(項次:4、6、9、16、17、19):
1、禮券未記載禮券申請換發規定。
2、禮券記載紙券換發之金額超過新臺幣50元。
(五)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共計2家(項次:14、17):
1、禮券記載使用期限,且另行加收費用。
2、禮券記載僅受理整套禮券退費,不能接受單張退費。
二、餐飲業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有關餐飲業者是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或「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附加食品中毒條款(限未提供外帶外賣者)」,本次查核全數符合規定。
     針對上開查核所發現之缺失,行政院消保處已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督促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法儘速要求業者改正。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及餐飲業者,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消費者購買餐券時,務必審閱券面記載之契約條款,注意是否與「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
二、消費者購買餐券後,可依發行人所提供履約保障機制之佐證方式(例如:至銀行網站禮券信託網頁),查詢履約保障是否落實。
三、消費者應儘速於履約保障期間內將餐券使用完畢,以維自身權益。
四、餐飲業者發行餐券時,應依照「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辦理,並確實落實履約保障。
五、餐飲業者應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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