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原核准適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之土地,地上建物如供與農業經營無直接關係之營利事業使用(例如:供民宿或餐廳使用、設立營利商號等)或出租使用者,不符合課徵田賦規定,將於變更使用之次期恢復課徵地價稅。
財稅局提醒,嗣後已無供營業、出租使用且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請於當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重新提出申請,經相關單位勘查核准後,土地始可恢復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超過申請期限,就要等到明年5月才能再申請。已核准適用之案件,在原有條件不變下,不必每年重新申請。因買賣、贈與或繼承等原因新取得土地,新所有權人仍應於期限內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繼續課徵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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