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水工字第11434398401號
附件:會議紀錄一份(隨文檢送)
主旨:興辦「大社區中里排水溫鼓埤滯洪池治理工程」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公告。
依據:
一、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略以「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4款略以「公聽會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將紀錄公告周知」。
三、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第2點略以「對於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均已作明確之回應及處理。」。
四、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2點「勘選用地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得徵收之私有土地,以徵收方式取得前應再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公告事項:興辦「大社區中里排水溫鼓埤滯洪池治理工程」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市長 陳其邁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機關首長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