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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新聞嘉義縣嘉義縣辦理丹娜絲颱風林業類「森林副產物-竹筍」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嘉義縣辦理丹娜絲颱風林業類「森林副產物-竹筍」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農業部7月7日公告嘉義縣為辦理114年丹娜絲颱風林業類「森林副產物-竹筍」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嘉義縣轄內公所及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自114年7月8日起至7月21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嘉義縣及臺南市,救助項目為林業類「森林副產物-竹筍」(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之林地生產竹筍之部分),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修正規定」第肆類林業所定「森林副產物-竹筍」(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之林地生產竹筍之部分)之救助額度為標準,每公頃為4萬1,000元。

二、符合農業天然災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林農(提出租賃契約證明文件須為仍在存續中之租約,不包含逾期未辦理完成續約者)。

三、辦理救助之項目其現場應有經營管理撫育事實,且損害率達 20% 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現場無經營管理撫育事實或損害率未達20%者不予救助。

四、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五、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農業天然災救助辦法第12條及第12條之2規定辦理,受理時間為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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