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丹娜絲颱風嘉義縣辦理林業類「森林副產物-竹筍」之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受理期限延長5個工作日,請於114年7月28日前儘速至土地所在地公所申請。
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嘉義縣及臺南市,救助項目為林業類「森林副產物-竹筍」(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之林地生產竹筍之部分),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修正規定」第肆類林業所定「森林副產物-竹筍」(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之林地生產竹筍之部分)之救助額度為標準,每公頃為4萬1,000元。
二、符合農業天然災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林農(提出租賃契約證明文件須為仍在存續中之租約,不包含逾期未辦理完成續約者)。
三、辦理救助之項目其現場應有經營管理撫育事實,且損害率達 20% 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現場無經營管理撫育事實或損害率未達20%者不予救助。
四、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五、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農業天然災救助辦法第12條及第12條之2規定辦理,受理時間為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