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並保障納稅人權益,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至第31條的裁罰規定已完成修訂,將原採「固定倍數」裁罰,修改為「彈性倍數」制度。修法後稽徵機關可視個案實際違規情節輕重,給予不同裁罰倍數,讓裁罰更具公平與合理性。
稅捐處說明,過往不論違規情節輕重,一律依固定倍數裁罰。修法後,稅捐機關將改依違規次數與故意與否,進行差異化處罰。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一、未依規定申領臨時牌照、試車牌照,或已逾前揭牌照使用期限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時,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規定裁罰,裁罰倍數修正為應納稅額 「1倍以下」,裁罰標準如下:
- 初犯(1年內第1次):處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
- 累犯(1年內第2次以上):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
- 故意者: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 如在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可適用減罰倍數。
二、新購、新進口或新裝配未領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時,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0條規定裁罰,裁罰倍數修正為應納稅額 「1倍以下」,裁罰標準同上。
三、車輛牌照有轉賣或移用者,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裁罰,裁罰倍數修正為應納稅額 「2倍以下」,裁罰標準如下:
- 初犯(1年內第1次):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
- 累犯(1年內第2次以上):處應納稅額1.2倍之罰鍰。
- 故意者:處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 處罰金額每次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萬元。
稅捐處舉例說明:車主A君所有之車輛,其全年應納使用牌照稅為11,230元,若懸掛他車牌照行駛公共道路經查獲,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裁罰,1年內初次被查獲時,裁罰將由原來的22,460元(11,230元×2倍)大幅降為6,738元(11,230元×0.6倍);如1年內再犯時,則罰鍰將提升至13,476元(11,230元×1.2倍)。
稅捐處提醒,雖然修法後改以彈性倍數裁罰,可減輕初犯等違規情節較輕者的負擔,但車主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及相關交通法規,領用並懸掛有效牌照方可上路,切勿轉賣或移用牌照,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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