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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教育教育部修正「教師請假規則」 增訂身心調適假 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教育部修正「教師請假規則」 增訂身心調適假 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為維護教師身心健康,教育部今(8)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且毋須檢附證明文件,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且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將由教育部及各地方政府共同補助,無須由教師負擔,以建構友善的校園職場環境。

教育部為落實賴總統於113年11月28日「總統府健康台灣推動委員會第2次會議」指示,政府必須以身作則、帶頭示範建構友善、安全的職場環境,及維護教師身心健康,爰研議修正「教師請假規則」,經2次召開研商會議邀請相關團體、部會及地方政府等進行意見交流,綜整衡酌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學校課務運作及不同職域人員給假制度間衡平性等考量,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並與考試院、行政院於114年9月18日會同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身心調適假同步自114年10月10日「世界心理健康日」施行,以鼓勵教師重視自身心理健康,透過身心調適假舒緩壓力,維持良好身心狀態。

此外,為完備教師請假規定,教育部表示本次修正除增訂身心調適假,鼓勵教師重視心理健康、強化職場韌性外,亦通盤檢視各假別的規範情形,增列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未具休假3日資格者應給予休假3日,放寬侍親、育嬰以外事由留職停薪者復職當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即得依規定享有休假,以及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之公假其請假及銷假時之檢證規範等規定;另為配合學校學年制計算休假之作業,本次修正有關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之規定,溯自114年8月1日生效,其餘條文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

教育部進一步說明,為鼓勵教師善用身心調適假,屬教育部所轄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身心調適假之課務代課鐘點費由教育部全額補助;屬地方政府所轄學校,為展現教育部與各地方政府堅定的關懷與承諾,業於教師請假規則明定上述學校有關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相關事項,得由各級主管機關協助,所需身心調適假之課務代課鐘點費經與地方政府研商,將由教育部主動支持並補助總經費50%,其餘經費由各地方政府負擔,補助範圍除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專任教師外,亦包括長期代理教師、專聘教師、專職原住民族語教師及教育部補助編制外增置代理教師等適用或準用教師請假規則人員,以共同協力推動健康臺灣措施,強化對教師心理健康維護之重視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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