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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新聞台北市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4年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抽驗結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4年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抽驗結果

       秋冬涼意漸濃,國人有依時節進補之養生飲食習慣,常在料理中選用中藥材入膳或作食品(調味)使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維護民眾食用「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食品安全,至賣場、中藥行等處執行專案抽驗,共計抽驗20件產品,檢驗結果2件不符合規定,不合格率10%(詳如附件抽驗名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此次共計抽驗20件產品,包含蓮子4件、枸杞4件、菊花3件,龍眼肉、八角、山楂、薏仁、白木耳、紅棗、芡實、山藥、百合各1件,檢驗項目包括殘留農藥、二氧化硫,檢驗結果2件產品(1件山楂(仙楂片)、1件無磺龍牙百合)檢出殘留農藥不符「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規定,與規定不符。

       殘留農藥含量超過「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規定,依同法第44條可處分責任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已命抽驗地點下架不得販售,經查來源廠商均屬外縣市,已移請所轄縣市衛生局處辦。

       中藥材也是藥,藥物不當使用有一定的風險,應有正確觀念以保障使用安全。衛生福利部於107年2月13日公告37項「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如:百合、銀耳或山藥等,屬已廣泛作為藥食兩用食材,食用安全性較高。選購中藥材作為食材,應至合格登記之中藥行或商譽良好之店家選購,避免購買不明來源、不完整包裝或標示不清之商品,購買時應注意產品是否有發霉、蟲蛀、變色、異常白皙等現象。有慢性疾病、老人、幼兒、孕婦、長期服用中西藥品或特殊體質者等,使用中藥材前應先諮詢醫師或藥師。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販售此類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也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情形。也呼籲食品業者應重視商譽與自主管理,輸入或販售食品時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業者也應保存販售產品之來源憑證,以利產品溯源管理。

       此外食材之保存應放置乾燥、通風處,避免讓陽光直接照射,依產品標示之保存方式儲存;於食用或烹調之前,先以清水浸泡,再以流動清水沖洗再進行烹煮。

       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089。以上稽查結果,可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s://health.gov.taipei/)查詢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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