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兒童節,恰巧與清明節同一日,依規定應於前一天放假,嘉義縣政府提醒雇主,兒童節與清明節都是國定假日,應依法給假、給薪,經勞工同意可調移至他日補休,勞工如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若違反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青處表示,國定假日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可享有國定假日權益,當日同意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以時薪190元部分工時勞工為例,國定假日出勤5小時,則每小時須再另外加給190元,工資為1900元 (190元x5 x2)。
勞青處指出,月薪制勞工如同意出勤,當日薪資以月薪換算一日薪資後,加倍給予該日薪資,如超過8小時工作之時段,屬延長工作時間,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⅓或⅔加班費,勞工可自願換取補休,但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只能申請補休,拒絕加倍給薪。
勞青處強調,由於各事業單位的營運及排班方式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一定在週六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也隨之不同,雇主應就不同假別或調移日期與勞工明確約定,釐清勞工出勤薪水的給付標準。舉例來說,若4月3日國定假日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則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當日仍維持原例假或休息,無需出勤,工資照給,至於擇日補假之當日,性質為國定假日,如有出勤,應加給工資。
勞工或雇主若有勞動法令疑慮,可致電洽詢勞青處05-3620123轉8018、8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