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外界質疑第七節課程的規劃政策為「強制實施」,導致部分學校及教師產生不安與誤解,教育部今日嚴正澄清,第七節課程為鼓勵性質,並無強制要求,也未作為任何考核機制評比,或既有經費扣減。
為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調節整日學習壓力,教育部自114年上半年起於五場分區局處長座談中,與地方政府共同研商課程排程調整作法,鼓勵學校於每日最後一節(第七節)安排活動性、實作性或選修性質之課程。教育部已於114年4月30日明確行文各地方政府,說明政策屬「鼓勵推動」,由學校依教學量能與師資條件彈性調整,絕非強制執行。教育部表示,為協助地方推動此項措施,教育部提供額外獎勵金,各縣市依實施學校比例,可獲得50萬元至800萬元不等補助,用以支應社團活動、授課鐘點費、課程支援等所需經費。該獎勵金為另行編列,與一般考核及原有補助經費無關。
針對本次有地方教育局處於114年7月28日甫轉知學校執行相關措施,以致學校因應不及,並誤解為強制執行,本部國教署將函請改善,並請其透過校長及教務主任會議加強宣導,以鼓勵方式,引導學校師資、設備等資源適宜推動者,優先辦理;倘有縣市以強制性規範實施,本部國教署亦將函文糾正,避免以強制方式規範學校實施,擾亂學校執行。
各地方政府應秉持「循序推動、尊重學校」原則,逐校評估實施狀況,避免逕行要求學校全面執行。如有地方在轉知政策時未盡說明義務,或誤導學校認定為「命令性措施」,已違背中央政策初衷。教育部再次強調,第七節課程為彈性安排措施,非強制、無懲處,地方政府與學校皆應依實際條件妥善規劃,以共同維護教育現場之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