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部分地方政府表示,「中央自115年度起停止補助公私立學校電費」,教育部特予澄清如下:
1. 依據行政院於113年3月27日及7月8日召開之相關會議決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費優惠電價及前期凍漲電價差額,本來即應回歸地方自有預算支應;惟考量114年度預算編列期程緊湊,為避免地方銜接不及影響學校運作,114年度差額暫由中央政府全額支應,教育部並編列新臺幣59億元以確保各級學校運作不中斷,此為過渡措施;115年度起再依前開機制辦理。
2. 近日有部分縣市首長對於教育部及行政院在學校電費補助政策上的規劃提出質疑,甚至指稱中央「一刀切斷補助」,教育部強調,此說法並非事實,實際上,114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電費差額已由中央全額負擔,地方並無額外負擔;至於115年度起,僅是依照既有制度回歸正常財政機制,並非取消補助。
3. 自115年度起,相關電費差額將回歸既有財政機制支應。教育部再次強調,此舉係回歸正常財政責任分工,並非刪減或停止補助。同時,因「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中央釋出更多財源予地方,地方財力更形充裕,可支應相關經費。
4. 教育部一向重視學生受教權益與學習環境,114年度已主動承擔全部電費差額,顯示中央支持教育的決心。若將政策誤導為「立即取消補助」,不僅與事實不符,更易造成社會誤解與不安。教育部呼籲,教育政策攸關孩子受教權益,不應作為政治操作工具。
5. 教育部將持續與地方政府合作,確保各級學校在穩定且完善的環境中運作,共同守護教育品質,落實中央與地方攜手推動教育永續發展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