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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新聞台北市臺北市衛生局公布114年第3季生鮮禽畜肉品(含蛋)抽驗結果

臺北市衛生局公布114年第3季生鮮禽畜肉品(含蛋)抽驗結果

  為維護民眾食用生鮮禽畜肉蛋品之安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4年第3季針對傳統市場、小吃店、超市、餐飲業及賣場等市售通路執行生鮮禽畜肉品(含蛋)抽驗,共計抽驗91件生鮮禽畜肉品(含蛋),檢驗結果有2件不符合規定,不合格率2.2%(詳如附件抽驗名冊)。

  本次抽驗生鮮禽畜肉品(含蛋)包含牛肉25件、雞蛋25件、豬肉11件、雞內臟9件、雞肉8件、烏骨雞5件、鴨肉5件、鴨蛋2件、鴨內臟1件,依品項擇定檢驗項目,包括檢驗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動物用藥(氯黴素類抗生素、乙型受體素類、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左美素、Carbenicillin、枯草菌素、氯苯並嘧唑氨基甲酸、Closantel、抗生素及其代謝物多重殘留分析、離子型抗球蟲藥、β-內醯胺類抗生素多重殘留分析、硝基呋喃代謝物等),檢驗結果2件「雞肝」分別檢出「脫氧羥四環黴素(Doxycycline)」、「羅苯嘧啶(Robenidine hydrochloride)」不符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動物殘留容許量標準」規定。

  臺北市衛生局針對上述不符規定之產品,已通知轄內業者立即下架,經追查不符規定產品來源為外縣市業者,已移請所轄縣市衛生局辦理,如違反「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規定者,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負責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若無法交代來源,則依同法第47條可處販售業者3萬元以上至300萬元以下罰鍰。

  臺北市衛生局提醒,飼養禽畜業者於使用藥物控制細菌或寄生蟲時,應確實遵守動物用藥相關規定,除了必須考量動物對象、年齡、劑量等之外,還必須遵守停藥期,才能確保禽畜肉品安全衛生;另呼籲消費大眾在選購時,以正常色澤無異味為佳,勿購買來源不明產品,並注意肉品之貯放環境,避免高溫久放,以確保飲食的安全與衛生。

  臺北市衛生局表示,於市面上抽驗產品屬於末端管理,販售業者應要求賣方提供完整產品交易憑證並主動保留進貨證明、合格屠宰證明及自主檢驗報告,以利後續追查不合格產品來源,達到源頭管理之成效。 

  衛生局已將抽驗結果揭露於臺北市食材登錄平台「食品抽驗專區」之「肉品稽查抽驗專區」。消費者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 02-27208889)轉7079。以上稽查結果,可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s://health.gov.taipe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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